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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81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因此,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应以业主自主和自愿的选择为前提。单位没有理由强制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也没有理由强制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