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服务指南(2017)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服务指南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五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二、项目信息
三、办理依据
四、受理机构
五、决定机构
六、审批数量
七、办事条件
八、申请材料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十二、审批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
十五、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二十、公开查询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含相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二)子项名称:无。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36001。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7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26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6号)规定: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
(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4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第8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第9条规定,“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第13条规定,“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四)《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11〕498号)第8条规定,“使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及改造竣工验收,应当向单位、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提出申请,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四、受理机构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申请单位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含相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使用前需改造但未完成改造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已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使用前不需改造或需改造并已完成改造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3、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准确完善;
4、现场勘查结果符合要求。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平时使用审核环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 |
原件 |
3 |
纸质 |
双面打印 |
示范样本参见附件1 |
2 |
使用单位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复印件需加盖 所有权单位公章 |
|
3 |
租赁、借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单位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借用)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复印件需加盖 所有权单位公章 |
仅限人防工程使用权出租(出借)的项目提交 |
4 |
其他共有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仅限产权与他人共有的项目提交 |
2、改造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环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改造设计文件审查 |
1 |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 改造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需将纸质文档扫描为电子文件,刻成光盘,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示范样本参见附件2 |
2 |
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图纸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3 |
设计单位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
竣工验收备案 |
1 |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 改造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示范样本参见附件3 | |
2 |
人防工程改造竣工蓝图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申请材料示范样本详见附件。表格下载地址为www.ggj.gov.cn。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单位通过窗口报送的方式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提交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行政审批受理室。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接收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3号楼504室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行政审批受理室。
(三)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四)办公时间
周二、三、四上午8:30-11: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人防工程使用审批平时使用审核环节,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审查与决定、证件制作、证件领取等。
平时使用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办。
2、人防工程使用审批改造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印发改造施工文件、改造施工、改造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检查、审查与决定、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领取等。
(二)续办
续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基本情况没有变化的,原使用单位提交申请即可续办;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提交变更材料证明申请办理。
(三)依申请变更
人防工程的使用用途应与规划用途一致。需申请变更平时使用用途的,应提交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用途变更申请书,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平时使用审核申请。
(四)补证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在有效期内遗失的,应申请补证,有效期按原件执行。
十二、审批时限
(一)人防工程使用审批平时使用审核环节,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自现场勘查之日起6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二)人防工程改造设计文件审查环节,自受理之日委托审查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合格的,6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环节,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检查,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6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需申请续办。
(二)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认可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一式2份。
十五、结果送达
审批事项办结后,将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单位联系人,于办公时间携带受理通知书在行政审批受理室现场领取办理结果。
十六、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单位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单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单位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3、申请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单位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4、申请单位有权了解行政审批机构是否受理申请材料及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原因,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可当场更正的错误。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单位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2、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在对申请单位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申请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时,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咨询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行政审批咨询室。
(二)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83086257。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综合处受理。
(一)窗口投诉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4号楼503室。
(二)电话投诉
投诉电话:83086147。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人防办;
邮政编码:100017。
(四)网上投诉
投诉邮箱:rfb@ggj.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行政审批受理室:西安门大街22号院3号楼504室,联系电话:83083482。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行政审批咨询室:西安门大街22号院4号楼508室,联系电话:63099839。
(二)对外接待服务时间
周二、三、四上午8:30-11:30。
(三)乘车路线
地铁乘坐4号线至西四站,公交乘坐55、101、103、109、124路至西安门站。
二十、公开查询
自现场勘查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83086257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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