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17-201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2017-201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机人防〔2017〕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在京中央企业办公厅:
2017-201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经政府采购方式已确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机构名单
(一)北京中冶京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二)北京筑都方圆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三)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审查流程
(一)建设单位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意见书》时抽取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在《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中一次性列出需修改的内容,建设单位组织修改设计文件后交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申请复核,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约请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共同确定审查意见。
三、审查时限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审时限分别为5个和7个工作日。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复审时限均为2个工作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四、审查费用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费用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承担,建设单位不承担相关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未经审批或者审批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经审查、审批合格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变更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和审查机构满意度评价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审查机构存在指定施工队伍或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