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走”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7-04-26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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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启龙

    一直以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节约行政成本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央和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署,为确保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照机构确保责任落实、方案确保改革到位、制度确保车改长效“三步走”,完成了公车改革各项工作并取得成效。
    一、成立机构,确保责任落实
    公车改革是一次深刻的利益调整,需要妥善处置、平稳推进,以更有效的举措、更细致的工作来推进改革。在总结近年来振安区推进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社会化保障模式、驾驶人员服务外包和公务用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确立了车改必须坚持面向社会和市场、整合利用各类资源、降低行政成本的改革目标,明晰了“规范化、系统化、差异化、法治化”的工作思路。
    对此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编委办等部门,负责制定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区参改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确定责任人员,确保车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确保改革到位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一次用车保障新旧体制的调整,做好新旧体制的有机衔接,就能激发落实的合力,发挥公车改革“徙木立信”的作用。为此,振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立足“人员全保障、行程全覆盖、选择多样化、改革促活力”的要求,建立起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公务用车保障新机制,既保障公务、降低成本,又杜绝公车私用、转变干部作风。
    2016年3月28日,对全区各单位公务用车进行摸底,全区一般公务用车128辆,执法执勤车39辆,公务交通支出1338万元。5月25日制定下发了《丹东市振安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方案》要求从严核定保留车辆编制,进一步压缩综合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公开规范处置公务车辆,完善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区各单位按照《方案》首先进行上缴车辆统计,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讯、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摸清上缴公车从品牌型号、购置价格、交强险日期、随车工具等详细情况,确保产权清晰、权属明确、资料完备、证照齐全。随后将各单位上缴公车统一封存、停驶并签订承诺书。最后全区各单位将上缴公车档案和相关材料上报区财政局并附上《车改审批表》,经区财政局审验后,各单位凭《车改审批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截至2016年6月底,全区经车改后一般公务车72辆,执勤车23辆,改革后车辆占改革前车辆数比例56.9%。公务交通支出1243万元,节省95万元。
    三、健全制度,确保车改长效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做到抓铁有痕、善作善成。为避免因交通保障问题影响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振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重点出行、应急出行、公交出行、绿色出行、健康出行、科学出行”多种公务出行保障方式,通过各种便捷方式和途径为机关干部公务出行提供个性化服务,使公务出行车辆保障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高效保障。
    振安区财政局按照省、市统一确定的原则和标准,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一律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全区各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单位集中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
    区财政局制定了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各单位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围。
    通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三步走”,一个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已在振安区初步建立起来,即采取了十条具体措施:一是加强节约用油宣传和教育,开展节能知识培训;二是严格车辆、其他耗油设备的配置标准;三是淘汰高耗、劣质、排放不达标油耗设备;四是定点加油、定点维修,降低油耗;五是推广采用新型节能耗油设备;六是严禁车辆和其他耗油设备公物私用,公油私加;七是维修和油耗独立核算,建立“一对一”台账管理制度;八是合理使用车内空调;九是合理安排用车人员搭配和行驶路线;十是推动油耗制度改革。

                                              作者单位/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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