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中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12月27日 京国土房管拆[2002]1167号)
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调整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朝国土房管拆字〔2002〕87)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规定,我局制定并公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2001〕)1234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规则》)。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应当按照《拆迁评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所确定的《北京市基准地价表》,是建设单位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评估确定宗地出让、转让价格时参照执行的标准。
三、《拆迁评估规则》是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最近公布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基准地价的基准期日是2002年1月1日,二者有关基准地价水平的规定是基于同一时期的情况确定的,是一致的。其中,居住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基准地价,是指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种居住类型在内的区域平均地价水平。拆迁评估中基准地价水平,是在同一时期居住类型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基准地价规定的幅度内,基于被拆迁的普通住宅用地类型确定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