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8-04-07 11:14
关闭本页 打印

【 字体: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

  近年来,随着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特别是供电状况、电梯质量的改善,以及居住环境的优化和复式楼层的出现,居民居住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此,一些群众对现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调节系数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上述情况,经研究,对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号文件规定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因素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的《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作为计价指导参数,各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单位住宅楼房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调节系数,计算售价。市、区县房地局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时均按本通知规定的调节系数计算售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调整,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公房出售工作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0年九月十九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