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职工住宅售房方案审批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7-10-1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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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方案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报送该新建职工住宅预售方案的函;

2、该新建职工住宅的预售方案(内容须包括预售项目位置、面积、套数、预售价格、预售对象等);

3、国管局房管司关于该职工住宅建设项目的批复

4北京市规委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预售价格评估报告 (单位须选择经国管局认可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新建职工住宅价格评估技术指引》对新建职工住宅的拟售价予以评估确定)

 

二、正式售房方案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报送该新建职工住宅出售方案的函;

2、该新建职工住宅的售房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

3、正式售房价格如与预售价格不同,须出示评估公司关于价格调整的说明; 

4、成本测算表 ;             

5、××单位出售新建职工住宅明细表

6、国管局房管司关于该职工住宅建设项目的批复

7北京市规委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批复程序

单位报预售方案-房改办初审定价-单位公示预售价格并确定名单-单位报正式售房方案-房改办正式审批

单位须取得房改办正式售房批复后方可到区县房地局或房改部门办理产权证。


关于报送×××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出售新建职工住宅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2007年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项目名称)新建职工实施办法》。现报上,请审批。

 

附件:

1、新建职工住宅售房方案

2、正式售房价格如与预售价格不同,须出示评估公司关于价格调整的说明  

3、成本测算表               

4、××单位出售新建职工住宅明细表

5、国管局房管司关于该职工住宅建设项目的批复

6北京市规委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如报过预售方案,可不再提交5、6、7)         

 

 

 

×××2007年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出售××(项目名称)新建职工住宅实施办法

 

一条  (政策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局房改字[2002]17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体地址)本次所售职工住宅位于××××

第三条   所售职工住宅建筑面积合计××M2、套数合计××。各种户型的面积范围及套数。

第四条  (购房条件)售房对象为:××××

第五条   (房价确定)拟售房基准价格为××元/M2 单套售价根据房屋户型、楼层、朝向等条件进行调节。最终房价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为准。

第六条  (超标处理)购买职工住宅的面积标准,按照厅字[1999]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每平方米按(同地段商品房房价等)加收房款。

第七条   (腾退旧房处理)职工购买新建职工住宅须腾退已购买或承租的公房。单位须选择经国管局认可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规范》对职工腾退的旧房予以评估,出售给本单位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

第八条  (产权性质) 职工购买的新建职工住宅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证。

第九条   (上市规定)职工购买的新建职工住宅暂不

得上市出售。

第十条   (维修基金缴纳)购买新建职工住宅的职工须按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缴纳金额为全部房价款的2%。职工已缴纳的原公有住房的公共维修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购买其原住房的职工直接支付给该职工,不再另行从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中退还。

第十一条   排队打分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复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注:上述规定是本办法的必要条款,其余规定视单位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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