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2〕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19日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