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统一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的配偶在北京地方
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34号)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9-08-2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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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发〔2009〕34号


各管理部:

    为支持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及其配偶购买政策性住房,现就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统一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的配偶在北京地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凡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买以下类型政策性住房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北京地方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按照房改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

   (二)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集中建设的职工住宅;

   (三)经国管局批准,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和危旧房改造等建设的职工住宅;

   (四)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单位职工腾退的旧有住房。

    二、提取额度

    购买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策性住房职工的配偶在北京地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部依据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开具的主买房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和购房协议或售房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原件核定配偶方的可提取限额。

    配偶方可提取限额按照房价款总额扣除主买房人的提取限额进行核定,并确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价款总额。

    三、提取证明材料

    购买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策性住房职工的配偶在北京地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房协议或售房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主买房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凡购买北京建设网和区县政府网站发布的政策性住房的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按照《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11号)的规定办理。

    五、遇有问题及时与归集执法处联系。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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