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8〕10号
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
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8〕30号),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符合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标准的单位,可向我分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单位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需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3号)第十二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材料齐全的,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我分中心作出审批结果。15日内不能作出审批结果的,由我分中心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二○○八年六月三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交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京房改办字第016号)、《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京房改办字第11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单位申请办理降低比例的审批标准:
1、因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12%,造成亏损的单位,可以按照原缴存比例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能低于8%(含8%)。
2、由于经营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高于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含5%)。
3、由于经营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月平均工资50%的,缴存比例可以低于5%。
二、单位申请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标准:
1、由于经营亏损,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由于特殊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对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四、本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归集执法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