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实行系统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综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是中央国家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各部门、各单位应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由一名负责同志兼任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制定中央国家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与各部门、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审核批准中央国家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五)研究解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完成国家人口计生委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规章制度,编制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安排专项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质服务及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