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8-01-04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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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干部职工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养成文明卫生习惯,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系统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坚持单位负责、全员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使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是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是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

    各部门、各单位应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由一名负责同志兼任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指导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

    (二)制定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绩效评价;

    (五)研究解决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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