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干部职工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养成文明卫生习惯,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系统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坚持单位负责、全员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使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是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是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
各部门、各单位应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由一名负责同志兼任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指导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
(二)制定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绩效评价;
(五)研究解决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