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利用外资进行人防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6-11-19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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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军区人防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防办公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人防建设中引进外资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利用外资修建人防工程,只限于建设一般人员掩蔽工程,不得用于修建人防指挥所和专业队伍掩蔽工程。   

二、人防通信警报网的有线、无线通信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资参股。已经和外商签订或经营的人防通信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做好善后工作。

三、利用外资修建人防工程,要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严格计划程序,按批准权限报批和组织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的可行性论证、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等,均不允许外商及其代理人参与,禁止向外商及其代理人提供设计文件、图纸、防护等级等资料。要制定保密措施,加强对我方人员的保密教育,严防泄密。

四、工程建成使用后,由中方经营管理或以中方为主管理。中方获得的效益分成,是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经费,要纳入人防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人防财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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