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管节能〔2011〕43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信委,青海省经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深入推进“十二五”时期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有关政策精神,我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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